河南灵活用工方式处理进项票成本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

所在地区河南 · 郑州发布日期2022-03-23 18:10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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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灵活用工方式处理进项票成本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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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传统的方式来看,用工单位要获得各类劳务、服务,有两种方式,一是将人员招聘为自己的员工,将其纳入麾下,长期、固定地为自己服务;二是采购这些人员的劳务、服务。

  这两种模式存在各自的痛点。前者是社保费用的高负担、劳动关系的管理难度,使得招聘用工成为成本高的一种用工方式。

  对于后者来说,采购自己员工之外的自由职业者提供的劳务、服务,属于增值范围。按照税法规定,一是要取得票作为抵扣税款和列支成本的凭证,二是要预扣20%-40%的个人所得税。

灵活用工平台有两种运营模式:一是平台直接承揽用工企业的服务、劳务,再将服务分拆后转包给一个或多个自由职业者,其业务本质是采购服务再销售。二是平台企业仅提供中介服务,为用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提供交易平台和通道,只收取中介费或手续费。

由于自由职业者的无组织性,并极度抗拒税务操作成本,所以两种模式须解决共同的问题,即平台要代自由职业者开票并缴纳税款。第一种模式下,平台作为向用工企业销售服务的销售方,需要代自由职业者开票,从而取得抵扣进项、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的凭证;第二种模式下则是代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企业开票。所以,每一个灵活用工平台,必然要取得委托代征资格,并同时取得代开资格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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